山东小额贷款上限提高至200万 鼓励公司直接融资
2013年11月07日 10:52
来源:齐鲁网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通知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试点资格。
原标题:山东小额贷款上限提高至200万 公司可直接融资
6日,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水平,深化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通知还明确了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
同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通知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试点资格。第一,分类评级为Ⅴ⑵级或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为Ⅴ⑴级的。第二,通过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提供其他虚假资料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第三,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主发起人在日常经营中出现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附通知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3〕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水平,深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二、保持县(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不变,稳步扩大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在设区市某个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
三、贷款经营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四、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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