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对虚假广告说“不” 虚假荐言者要担责
2013年11月01日 15:44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甄真
省消协今天公布,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年3月15日实施后将加重违法经营责任。省消协负责人认为,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制。
原标题:虚假荐言者负连带责任
本报10月31日讯(记者甄真)省消协今天公布,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年3月15日实施后将加重违法经营责任。据悉,新《消法》明确,虚假广告的制作者、荐言者都要担责。
据了解,一些通过媒体购物、流动讲座购买的保健品投诉,由于跨地域、涉及环节多、经营者身份不明等原因,往往难以解决。省消协负责人认为,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从三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包括消费者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过去,在消费领域的行政处罚额度过低,难以对违法经营者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不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此,新《消法》做出了相应调整。行政部门对于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来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新增加的违法情形有:篡改生产日期;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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