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救灾物资发放情况全部需公示明细
2013年10月25日 09:19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赵云龙
(记者赵云龙)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山东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印发,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在救灾物资的使用方面,我省规定,每次救灾物资发放情况都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予以公示。
原标题:未招标买的救灾物资需公布单价
时报10月24日讯(记者 赵云龙)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山东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印发,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救灾物资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若需紧急采购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完成后也应公布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而且,每次救灾物资发放情况都应登记造册,并公示发放明细。“救灾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中的这句话,再次明确了救灾物资无偿使用的属性。
在救灾物资的采购环节中,如果监管不严、监督乏力,极易滋生暗箱操作等现象。因此,如何规范救灾物资的采购流程,一直是市民广泛关注的焦点。为此,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救灾物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需紧急采购的物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采购后,应在网上公布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而在救灾物资的使用方面,我省规定,每次救灾物资发放情况都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予以公示。另外,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将对未动用或可回收的救灾物资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救灾物资储存下来。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在监管方面,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对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与回收、发放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另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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