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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7部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试建专用账户预储制


来源:济南时报

20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建立防清欠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在建筑领域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信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  理情况,对保证金实施动态减免或增补管理。

原标题:七部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企业负先行垫付责任

20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建立防清欠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试点建立专用账户预储制度,这意味着农民工薪水,先存专门账户。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济南市107个市直单位近6000名机关干部及各区县机关干部,下到5800多个建筑工地,听取在济南工作的农民工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1.8万余条,集中表现为工资支付难、看病报销难、社会保障难、权益维护难、技能培训难、子女就学难、住房安居难、文化娱乐难、家人团聚难、融入城市难等“十难”问题。

为此,市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济南市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监管制度、农民工工资结算月公示制度,建立欠薪应急垫付制度、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制度,试点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储制度等新举措。

【前期严卡】

资金不明投资项目不予审批

《意见》要求强化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前置环节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程序,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

【先行垫付】

建设、总承包负“先行垫付”责任

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杜绝以包代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总承包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因建设单位虚假招标、肢解发包,致使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应清偿责任。

【拖欠应急】

建立防欠清欠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联席会议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处置机制。研究制定《济南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建立欠薪应急垫付制度。筹措应急专项资金,当建筑工程项目发生用人单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责任人欠薪逃逸且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时,经批准后用于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保障发放】

农民工工资结算必须每月公示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监管制度。在建筑领域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信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对保证金实施动态减免或增补管理。

试点推行农民工工资预储制度。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人工工资预储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

建立农民工工资结算月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单位,每月月底前根据出勤及完成量情况,计算农民工应得月工资额,并由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签字认可后在施工现场公示。有条件的项目要探索建立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

拖欠工资你的商品房就先别卖了

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依法责令停工、暂停其未销售商品房的销售、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办理其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法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清出济南建筑市场。

另外,对虚构事实、以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以讨要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堵路占道、聚众滋事、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企业或个人,要及时介入、果断处置,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组织、参与恶意讨薪的企业或人员,要根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予以通报处理,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济南市建筑市场劳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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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逯延津]

标签: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程款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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