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低保标准测算方式 对申请者逐一入户调查
2013年10月18日 08:28
来源:济南时报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多项政策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并进一步健全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原标题:山东明确低保标准测算方式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多项政策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在对城乡低保标准的确定方式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山东还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另外,我省还将在低保对象的居住地或单位,长期公示、定期更新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相关信息。
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重点:有条件地方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意见明确,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不断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将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比重的大小)、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或者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和30%分别测算确定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城市低保应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低保应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
具体到济南,今年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济南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而根据今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
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并进一步健全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动态监管定期复核
重点:按月核查收入不固定的城市低保家庭
意见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对所有低保申请家庭要逐一入户调查,核查其申请材料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等。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严禁采用分指标、定比例等方式确定低保对象。
同时,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复核,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在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复核时,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危重病人除外),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以“城市按月、农村按季”的频率进行核查。
另外,低保资金数额根据差额补助原则计算,实行每月或季度首月发放,低保补助资金将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民政部门也要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
投机取巧难吃低保
重点:骗取低保将追回资金并受行政处罚
据了解,山东还将加强对低保对象相关情况的公示力度。
意见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就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定期更新。而为了保护低保对象的隐私,山东还明确,在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另外,我省还将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另外,山东还将加大骗保处罚力度: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严格追责。同时,山东还将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资金外,还要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且,单位和个人如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保”,除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其相关信息还会被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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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与其它保障衔接更紧
医疗救助范围将扩至低收入家庭
据了解,山东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在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方面,我省将要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使救助对象逐步由低保对象向其他低收入家庭拓展,完善医疗救
助与城镇居民(职工)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一站式”结算机制。同时,还将提高救助比例,探索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到“十二五”末,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达到城镇居民(职工)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的70%。
另外,山东将加强低保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功能互补”。目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我省还将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就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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