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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遭临商银行"反诉"获刑 笔录:起诉银行是犯罪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2月,身为VIP客户的梁秀芬起诉山东临沂临商银行,要求归还其658万元“存款”中的300万。周泽表示,梁秀芬所持的单据是真实的临商银行交易凭证,印章也是真实的,且有时任罗西支行行长刘树伟本人签名。

是否存在逼供行为?

庭审现场,梁秀芬还反映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采用逼供手段。而公诉人则认为不存在逼供。

卷宗显示,2011年8月1日,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临沂市看守所对梁秀芬三次提审。

当天第一次笔录中,梁秀芬供述:“我现在想来很后悔,因为没有现金存入银行却起诉人家银行,很不应该,我愿意撤诉,永远不再起诉临商银行,请政府一定对我宽大处理……我把钱放到刘树伟那里用于高利贷,明知道没有把钱存到银行,刘树伟给我写的现金交款单是假的,却起诉银行是一种犯罪行为。”

当天第三次笔录中,梁秀芬称,经过政府教育,她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多么可笑,让刘树伟伪造两张没有真实存款关系的现金交款单就起诉银行多么愚蠢、多么幼稚,“我现在非常后悔,我愿意撤诉,愿意将伪造的这两张现金交款单交给政府处理,永远不再做这种蠢事”。

周泽指出,办案机关提审记录显示,对梁秀芬“2011年7月26日外提三天”,并以看守所提审室装修改造为名,“7月29日至8月1日外提三天”,此举违反《看守所条例》,且蹊跷的是,提审记录没直接表述为“7月26日至8月1日”连续外提。

周泽说,他在会见梁秀芬时获悉,办案民警将她提出后,带到脱离看守所民警监控范围的地点审讯长达一周,“其间不让梁秀芬睡觉,给其‘吹空调’,进行变相体罚和逼供,最后才获得她的‘有罪’供述,而作供地点仍然记为看守所。这严重违法!”

法庭上,梁秀芬强调:“承认起诉银行犯罪并放弃起诉权”系遭警方逼供,她想不通,追讨“存款”为何会招来牢狱之灾。

庭审当天,两名被告人的共十余名家属在现场旁听,临商银行的代表没有列席。审判长听取了各方意见,未当庭宣判。

□各方说法

临商银行:未受损失不便评价

9月10日下午,在临商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对京华时报记者表示,不知道当天二审。被问及银行如何管理金融票证和证章、在此案中是否有监管责任,该负责人拒绝回复。

临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表示,临商银行也未在此案中遭受损失。他表示,此案不便评价,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曾代理梁秀芬诉临商银行案件。该所主任陈光武透露,刘树伟潜逃前,向当地企业家拉存款七八千万,梁秀芬起诉银行却遭“反诉”被判刑后,其他债主都不敢站出来。“梁秀芬案,一旦判她无罪,不排除其他债主效仿起诉,临商银行可能面临高额偿付压力。”

辩护律师警方侦查权干预审判权

周泽认为,此案当中,刘树伟违规操作导致银行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临商银行逃避责任而采取报案处理,公安机关在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未作刑事案件移送的情况下,径直启动对民诉案原告梁秀芬的刑事追诉程序,“此案的本质,是公安机关以侦查权干预法院的审判权”。

本版文图均据京华时报记者李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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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银行犯罪 梁秀芬 刘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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