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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发布医疗广告申办程序 医疗广告受市卫生局审查


来源:水母网

今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向烟台市卫生局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查合格的,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3个工作日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原标题:烟台发布医疗广告要先接受审查

水母网9月16日讯 (YMG记者 邹春霞)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山东省卫生厅日前下发《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要求,省政府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护士执业注册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等9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本月底要完成这13项审批事项的工作衔接和程序修订工作。昨日,烟台市卫生局同步制定下发了《烟台市医疗广告申办程序》,并公布实施。

13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护士执业注册这2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设区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这2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国家新下放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医疗广告证明核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及实验活动审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以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这9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发布广告要先接受市卫生局审查

受省卫生厅委托,烟台市卫生局今后将承担医疗广告审批工作,新制定《烟台市医疗广告申办程序》即日起公布实施。今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向烟台市卫生局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申请条件为: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申办程序为,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与要求对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报烟台市卫生局医政科或中医科审批;市卫生局医政科或中医科自收到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审查合格的,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3个工作日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广告内容审查的,可延长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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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逯延津]

标签:审查 发布广告 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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