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公布 还清房贷前禁一次性提取余额
2013年09月04日 09:07
来源:济南时报
原标题:还清房贷前禁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 时报9月3日讯 今天,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细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商贷+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详解公积金新政——
无贷购房,余额可在3年内支取
此次推出的公积金缴存、提取新政中还有哪些变化?记者邀请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缴存
变化1:在职文职军人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次公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扩大了该范围:取得在华永久居住证的外国人,属上述单位在职职工的,可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与所在工作单位在职职工享有的同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权益。军队在职文职人员和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细则还对“在职职工”给出详细定义: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变化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需备案
“2011年的政策中第十条要求,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办人出现不少问题。因此细则对此作了详细规定。”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增加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备案制。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业务。公积金经办人员应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确保经办人员的稳定性,提高为本单位职工使用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更换经办人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化3:同城公积金转移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公积金转移目前有‘同行’和‘跨行’两种,同行转移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但是根据2011年的政策‘跨行’需要工作单位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复杂。”该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将在新系统上线后解决。
据介绍,系统升级后,住房公积金实现了各缴存单位的信息整合,职工在济南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转移不再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
※支取
变化1:公积金贷款没还清不得一次性提取余额
公积金新政推出后,公积金的提取也更加严格更加规范。
“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民提取公积金做出了限定。”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他们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余额。
变化2:涉及死亡的提取继承证明需公证
可提取公积金的12种情形中,所需准备的具体材料也有所变化。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以前只需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在还需要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按照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条件提取公积金的,不仅要像以前一样提供相应证件,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
变化3:公积金修房论套数不论次数
按照之前的政策,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新政策则要求,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时,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记者 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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