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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防辐射 卖房不提辐射最高罚10万元


来源:济南时报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应公示环评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否则最高将被处10万元罚款。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无线电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关设台手续。

原标题:山东拟立法防辐射 卖房不提辐射最高罚10万元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应公示环评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否则最高将被处10万元罚款。山东拟为防辐射立法,并将从严管理各类电磁、电离辐射设施,《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预计明年实施。按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会同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定期通报辐射污染防治情况。

核电厂要定期公布放射性污染排放

根据《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辐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保证辐射环境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公安、卫生、财政、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建协调机制,定期通报辐射污染防治,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问题。

按照要求,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其中,核电厂营运单位应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确认,非居住区边界与反应堆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在规划限制区内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依法限制新建、扩建建设项目。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物和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定期向省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咨询。禁止排放中、高水平的放射性废水。

省环保部门应组织建立核电辐射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对核电厂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监测,并向社会公告。

 

设立移动通信基站前需接受环保验收

对于放射性废物,要送交有资质放射性废物收贮、处置单位贮存、处置,禁止将放射性废物交无资质单位处置或擅自处置。

废旧金属熔炼单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发现检测结果异常的,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环保部门。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射、电力牵引交通等设施对居民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不良影响。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要求。

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无线电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关设台手续。

建设电力牵引的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电气化铁道,应尽可能避让居民住宅等电磁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卖房不公示辐射信息最高罚10万

在工业生产、科学研究、医疗活动中使用电磁能利用装置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和屏蔽措施。

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电磁环境敏感的项目,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电磁环境现状进行评价。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辐射信息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辐射污染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名词解释电磁环境敏感建筑物

指电磁环境影响评价需重点关注的对象,包括民房、学校、幼儿园、医院、办公楼、工厂等有公众居住、工作或者学习的建筑物,以及火工品库、弹药库、油库、气站等储存对电磁信号敏感或者包含有依靠电磁信号启动工作的物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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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延亭]

标签:卖房 核电厂 辐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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