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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废料倒入河沟 山东郓城检察院提起首例公益诉讼


来源:正义网

非法将化工废料倒入河沟,导致附近水域受到严重污染,近日,由山东省郓城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由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奉龙、王化进等上交给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款357494元。

原标题:山东郓城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

正义网菏泽7月18日电(记者 贾富彬 通讯员 刘霞)  非法将化工废料倒入河沟,导致附近水域受到严重污染,近日,由山东省郓城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由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奉龙、王化进等上交给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款357494元。同时,郓城县院与县环保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制订了《关于共同开展环保公益诉讼活动实施意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杨奉龙、王化进等人,用车辆将五十余桶化工废料从梁山县境内拉至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孙庄行政村北河沟处,将含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直接倾倒于河沟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因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57494元。郓城县检察院在办理杨奉龙、王化进等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刑事案件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模式,由本院民行部门介入该环保案件,干警们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调查,联合环保部门进行污染检测确定损失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该院提起了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奉龙、王化进等人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款357494元。

近日,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杨奉龙、王化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57494元上交国库。

检察官说法:

负责承办此案的郓城县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要兴华说,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公益诉讼条款被放在该法“当事人”一章中,该法规定,公益诉讼主体包括与损害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机关”与“有关组织”。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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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公益诉讼 郓城县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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