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地下水污染续:排污口封堵 公益诉讼不予立案
2013年07月17日 07:31
来源:人民网
上图为3月拍摄排污口现场 下图为7月12日拍摄的原排污口现已封堵(人民网记者 翁奇羽 摄) 原标题:潍坊地下水污染调查:排污口已封堵 法院不予立案 人民网北京7月16日电(记者 李叶) 时至今日,
同行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志愿律师杜祖乐表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通过向该污染企业发送律师函,以及媒体对立案的跟踪报道等,使企业的态度从开始的拒不承认到主动提出和谈,并积极采取停排、清淤、盖管等整改措施,表明该企业对自己的排污行为的危害性是明知的。但是他认为,“污染后的治理行为并不能彻底弥补已经造成的环境危害,特别是给当地居民长期以来造成的生活影响和损失。”
深受污染侵扰的张家庄多位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污染源已得到治理,但他们已不敢喝地下水,“上面可以治理,下面的治理不了”。
杜祖乐指出,地方法院在此案立案的受理上的任何迟疑,将会导致污染企业受到变相保护,不利于环境公益案件的开展和推广。
缺少司法解释? 环保公益诉讼遭遇难立案尴尬
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庭接受立案材料后,应当于7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书面答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做出书面答复。
然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三猪场污染地下水案既不下发裁定驳回诉讼,也不受理案件。据杜祖乐介绍,该法院暂时未作出受理答复,原因是因为缺少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他们在等待,也希望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待上级法院进行答复。
前述高姓法官认为,因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的新型案件,普通法院(非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在受理与否这一问题上目前无法做出肯定的答复意见。她认为,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国内很多环保法庭受理过以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案件,但是因为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国家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她们法院不能贸然受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之所以慎重且无奈,就是因为民诉法并没有将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程序进行等加以细化。”
但杜祖乐认为,国内很多环保法庭已受理以中华环保联合会为诉讼主体的等案例,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借鉴。另外,近期《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已将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合法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足以表明该联合会已经踏入“环保公益诉讼合法主体资格”的大门。杜祖乐表示,我国立法趋势已经比较明显: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将会适当放宽。所以,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合法原告已是必然。他认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暂缓受理此案,除了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外,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地的影响力形成的地方保护也是一个主要因素。
著名环境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汪劲对此持相同看法。他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毋庸置疑。 “法院至今没有立案,真正原因可能是有其他因素的干扰,比如法院系统内部可能有不受理此类案件的规定,或者法院顾及地方政府或者被告利税大户的地位等等。”汪劲说。
汪劲指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环境公益诉讼提出的赔偿‘赔给谁’?”他主张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由法院将赔偿资金直接判决给基金会用于污染修复等,而不是判决给国库。“否则以赔偿为目的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据了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今年以来曾向普通法院提起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猪场污染地下水案、山西省原平市住建局环境侵权案、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等三起环境公益诉讼,至今没有一起被立案。三起环境公益诉讼皆受困于新民诉法没有配套法规。
中华环保联合会呼吁,有关立法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有关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以使新《民事诉讼法》摆脱难以实施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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