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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民间借贷 考验司法实践


来源:凤凰山东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迈出了理顺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基层司法实践冲突的第一步。 前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迈出了理顺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基层司法实践冲突的第一步。

前一阵听司法圈的朋友说,鄂尔多斯一个做P2P借贷平台的老板被抓了,理由是非法集资。故事的情节在借贷圈子平淡无奇:P2P平台风控出了问题,钱要不回来,平台背后的投资者众,不停的向公安机关举报,因举报者众,P2P平台老板很快被警方控制了。

狗血的是,在向警方举报的投资人之外,更多投资人人要求警方把平台老板放出来,理由也是言之凿凿:平台老板被警方控制了自由,没人催收了,借款人还不撒开欢的转移个资产、逃避个债务啥的,到最后投资人损失岂不是更大。

这个认知冲突来自于刑民交叉,但比之实名举报P2P老板的投资者,有这种心理的投资人数量实在太多,闹的警方有些焦头烂额,经过争论后出了一个“两全”之策:老板白天放出去催债,晚上回看守所睡觉。这个看起来有些“分裂”的方法,背后更多是无奈。

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企业,裹挟舆论也有好几年了,金融监管机构束手束脚,一不小心会被戴上扼杀创新的帽子,因此衍生了很多模棱两可的政策表述。这种模糊表态,是造成基层司法实践中混乱的直接原因。

单以民间借贷而论,如果严格按照既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款,多数P2P平台都在打擦边球,谨守纯信息中介的平台寥寥无几。而国家层面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表述,又给基层司法实践造成了困惑。

所以现实中,尚能正常运转的P2P平台往往就被视为未突破法律红线。一旦出现借贷资金无法收回、资金链断裂或投资人集体举报的,基层司法机关才会介入。一旦司法介入,鉴于行业不规范程度和滞后的司法标准,P2P平台通常都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于是,不出问题就是金融创新,出了问题一查一个非法集资,成为P2P行业的现状。这当然有其基层司法机关“懒政”之嫌,但背后透露出更严重的问题是,相关法律体系对新形态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上存在混乱。

因此,要理顺行业监管,必须从根本上调整涉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体系。最高法在刑民交叉的民间借贷案件上表态,对混乱的司法实践是一种拨乱反正。只是这还不够,从长远来看,以格式化法律条款应对日新月异的业态创新,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制定一部原则性的、契合金融运行规律的金融创新法案,似乎比修订具体条条框框更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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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佳]

标签:互联网金融 司法实践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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