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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通报1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来源:齐鲁网

牛庆礼,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因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离岗休息后继续占用公车等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9.李继芳,枣庄市薛城区计生局局长;郭祥云,枣庄市薛城区计生局副局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田保平,枣庄市薛城区计生局宣传教育科科长。

齐鲁网5月6日讯记者从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获悉,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查处、通报力度。近期,枣庄、东营通报中央实施八项规定以来,查处的25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枣庄通报1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马钦勇,枣庄滕州市张汪镇党委副书记,因公款旅游,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董业轩,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政府计生办主任,因公款购买购物卡,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孙成凤,枣庄市山亭区史志办主任;宋刚、孙景合,枣庄市山亭区史志办副主任。因工作日中午饮酒,三人被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取消当年评先树优(晋升职级)资格。

4.孙玉芳,枣庄市台儿庄区档案局局长,因私设“小金库”,被免职处理。

5.张体安,枣庄市台儿庄区人社局副局长、劳动保险处主任,因公车私用,被取消当年评先树优(晋升职级)资格。

6.王俊峰,枣庄市峄城区总工会驾驶员,因公车私用,被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7.于家珍,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因违规超编超标配车、摊派款项购车和借用车辆、违法使用车牌等问题,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程序撤销其他职务。

张振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因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超标车辆、违法使用车牌,对本单位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程序撤销其他职务。

赵勇,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因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项购买并使用超标车辆、违法使用车牌,对本单位公车配备使用未履行监督职责等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贾广勤,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因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项购买并使用超标准车辆,违法套用他人牌照等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庭军,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因违规向下属单位借用超标准车辆,违法使用无信息牌照,离岗休息后继续占用公车等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牛庆礼,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因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离岗休息后继续占用公车等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董德良,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兼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因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离岗休息后继续占用公车等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夏苓峰,枣庄滕州市东郭镇玉泉村党支部书记,因为其子大操大办婚宴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还礼金。

9.李继芳,枣庄市薛城区计生局局长;郭祥云,枣庄市薛城区计生局副局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田保平,枣庄市薛城区计生局宣传教育科科长。

因违规发放挂历问题,李继芳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郭祥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田保平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赵海洋,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卫生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因违规发放过节费、福利及补贴,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收回违规发放的钱物。

11.黄华,枣庄市市中区人防办工作人员,因工作日中午饮酒,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赵辉,枣庄市峄城区编办主任,因公车私用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巩海峰,枣庄晚报副总编,因工作日中午饮酒,被给予诫勉谈话处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枣庄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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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珊]

标签: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枣庄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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