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设立食品加工企业"黑名单" 上榜将被公示半年
2014年04月18日 09:17
来源:中国山东网
《办法(试行)》中所指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企业。《办法(试行)》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列入“黑名单”。
原标题:济南设立食品加工企业"黑名单" 上榜将被公示半年
中国山东网4月17日讯(记者王晔)日前,记者从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试行)》中所指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企业。济南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将对具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设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据了解,《办法(试行)》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或用特种皮毛动物肉源掺杂掺假的;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原料、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健食品非法宣传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其他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办法(试行)》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列入“黑名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公布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有关单位和市民,可以登录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看《办法(试行)》。2014年4月30日前,有关单位和市民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以及传真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D区205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pc_j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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