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首例"家暴禁止令"
2014年03月04日 11:11
来源:青岛新闻网
3月3日下午,青岛中院召开妇女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中院妇女维权工作情况并公布近年来青岛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为维护生活困难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妇联已经实施联合调解家事纠纷机制,形成合力调解了多起疑难案件。
案例四:给予生活困难的女性离婚后经济帮助
[案情]谭某与苟某(女)于1990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居住的四间房屋为谭某婚前分家所得。苟某为农村妇女,年近六十,没有经济收入和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近二十年,且对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修缮等因素,法院判定谭某给付苟某房屋一间。
[点评]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离婚时,由于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无处栖身的窘境。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经济帮助制度。
案例五:离婚案件中对患精神疾病妇女的权益保障
[案情]王某与曲某(女)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9年曲某被诊断为分裂症,精神二级残疾。双方分居至今。曲某患病后,王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法院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婚为宜。如果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本案中,曲某患有精神疾病尚未治愈,如王某坚持离婚,应先对曲某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置。否则,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案例六: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分得死亡赔偿金
[案情]贾某某5岁时,母亲病故,其父贾某再婚,贾某某一直跟随祖母李某生活,直至成年。后贾某某因事故死亡,其父贾某获得一次性赔偿金42万元。后祖母李某起诉要求贾某给付死亡赔偿金。法院判决李某分得赔偿金21万元。
[点评]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大多案件当事人众多且关系亲密,对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公平与否,对其今后生活乃至生存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案中法院的判决除了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外,还考虑了祖母李某与死者共同生活的情况,给予老年妇女一定的物质补偿,使其精神和经济两个层面获得解脱,恢复生活常态。
案例七: 老年妇女应慎重处理自己的财产
[案情]高某是宋某的儿媳,宋某是高某的婆婆。宋某原有房屋一套,为购置一套较大的房屋与儿子儿媳一起居住,宋某委托高某作为代理人将上述房屋出售,卖房款共计21万元,其中1万元定金由高某收取,19万元房款存至宋某名下,尾款1万元现金由宋某收取。房屋出售后,宋某的儿子因车祸死亡,后高某持宋某的身份证、银行存单将19万元通过转账存至自己名下。宋某多次向高某索要上述款项,高某不予理会,坚称宋某已将款项赠与自己。法院认为宋某老年丧子,晚年无人照顾,亦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高某没有证据证明宋某将房子或房款赠与高某,判决高某返还宋某卖房款20万元。
[点评]本案中,宋某出于亲情和信任,将自己所有的唯一房产交与高某出售,该卖房款应属宋某所有。宋某年事已高,唯一的儿子因故去世,高某作为儿媳,不继续赡养老人已属不该,占有老人仅有房屋的出售款更应受到谴责。本案中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案件本身隐含的伦理道德作为还原案件事实的线索及依据,维护了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离婚时应妥善安置孩子
[案情]王某与马某(女)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某,王某某三岁时被确诊为先天性自闭症。庭审中王某与马某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孩子跟随自己生活。鉴于孩子未能妥善安置,一审判决王某与马某不准离婚。二审经过法官释明,王某与马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孩子作出了妥善安置,孩子由王某抚养,马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并定期陪伴孩子,法院调解结案。
[点评]男女双方建立家庭后,除了积极经营夫妻感情外,还要对下一代尽到充分的抚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应该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没有父母的爱培养出来的人,往往是有缺陷的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都拒绝接纳生病的孩子,在此情况下单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康复和治疗,势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更违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道德。
案例九:法院全力调解维护老年妇女的权益
[案情]张某(女)与尹某二十多年前再婚,现均已八十多岁,李某系尹某之女。张某、尹某婚后购买房屋一处,并立公证遗嘱一份,注明购房款系李某支付并且在双方去世后由李某继承房屋。之后又与李某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尹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导致两位老人的矛盾激烈,张某坚持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该案件经派出所、居委会、办事处、老龄委等多次调解,双方一直无法和好,一审判决赠与合同有效后,张某多次上访。二审经过做工作,让李某支付老人一部分钱调解结案。拿到调解书张某老泪纵横,跪在地下,激动地的对法官说“我终于遇上了好法官,假如一开始那些来做工作的人能像你这样,早就好了”。
[点评]从法律上看,原审判决正确,但是,该案涉及老年妇女的生活、健康,也是社会关注的案件。办案法官多次到张某住处了解她的想法和实际困难,帮她烧水、整理房间,并找到他们各自的儿女们循循善诱,做好法律工作,用真心对她进行帮助,使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
案例十:法院妇联共同保护生活困难妇女的权益
[案情]受害人马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留下无固定工作的妻子李某、两个年幼的孩子以及年迈的父母。事故发生后,李某等人多次与肇事方、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肇事方拒绝赔付,导致李某等人情绪激动,曾多次穿着孝衣到法院上访。法院启动“绿色通道”,为李某减免了诉讼费,联系妇联一起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马某父母办理了低保。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履行了赔付义务。
[点评] 本案调解后,李某分别给法院和妇联送了感谢信,感谢给了她重新生活的希望。为维护生活困难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妇联已经实施联合调解家事纠纷机制,形成合力调解了多起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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