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女方流产 分手后男方讨彩礼被判败诉
2014年01月24日 13:28
来源:青岛新闻网
原标题:同居期间女方流产 分手后男方讨彩礼被判败诉 青岛新闻网1月23日讯 一对恋人在举行订婚仪式后闹分手,因彩礼问题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男方讨要彩礼败诉。
原标题:同居期间女方流产 分手后男方讨彩礼被判败诉
青岛新闻网1月23日讯 一对恋人在举行订婚仪式后闹分手,因彩礼问题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男方讨要彩礼败诉。
2012年8月份,31岁的王某和28岁的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双方就开始了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王某与母亲一起到张某老家拜访,期间,张某的家人向王某等介绍了当地一些婚嫁习俗,男方应当给女方一些礼金:一般包括验家费、彩礼等。并写了一份彩礼清单。
2012年8月份,31岁的王某和28岁的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双方就开始了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王某给女方彩礼款18000元
2012年10月12日,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在王某陪同下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2012年11月1日,在双方亲朋好友参加下,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张某部分彩礼款。此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11月20日,王某通过手机短信提出与张某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款,张某拒绝退还,并否认自己收过礼金。
见张某一直不退彩礼钱,王某及其家人十分不满,2013年2月3日,王某和妹妹等到张某所经营的商店索要彩礼钱,交谈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厮打。邻居报警后双方均被带到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
2013年4月,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见面礼1880元、彩礼18880元、验家费1999元、金首饰10200元,共计32959元。
对王某的说法,张某予以否认,“当时王某和他母亲到我家时,我父母向他介绍了我们当地的一些婚嫁习俗,王某母亲表示同意,说回去准备一下,定个日子就邀请我们去验家,到时会将钱一起给我们。2012年11月,我与我父母去验家,结果双方发生争执,不欢而散,王某也没有按照约定给彩礼钱。”同时,张某向法庭出示了王某发送的两条短信以证明是王某先提出分手。
后经法院调取派出所对双方于2013年2月3日发生纠纷的调查笔录,张某母亲承认收到王某的彩礼款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2012年8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后就开始了同居,在同居期间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按照当地风俗,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发生矛盾后,王某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由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给付张某彩礼,张某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且张某母亲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收了彩礼钱,因此,法院认为,王某给付张某彩礼钱一万八千元的的主张成立。关于一万八千元的礼金应否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的规定,本案中王某和张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认识后同居并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王某无证据证明其现在的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王某要求被返还礼金的请求不成立。 青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该解释第(三)项中的“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是指给付人的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同时。同时根据审判实践,双方同居并导致女方怀孕流产的,彩礼可以不返还。 (记者陈志伟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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