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有效期至2018年
2013年12月06日 13:33
来源:德州新闻网
山东省德州市防治大气污染再出重拳,12月2日,德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德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正式划定,中心城区建成区104平方公里包括在内。
原标题:德州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还市民洁净空气
山东省德州市防治大气污染再出重拳,12月2日,德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德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正式划定,中心城区建成区104平方公里包括在内。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日。
本次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为:京台高速、南外环、运河大道(西外环)、石德铁路与京沪铁路连接线、104国道、滨德高速合围区域。德州市政府还将根据城市市区的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燃料或物质: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正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的,禁止继续使用。违反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经信、规划、建设、环保、公用事业、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 (郑东岩 赵晶 杨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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