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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下月起开始销售 安监部门要求设专店销售


来源:水母网

烟花爆竹销售业户销售期间,必须在申请的场所内经营,不准在店外和异地经营,同时向区安监局签订承诺书。新《办法》对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全风险押金有原来的叁仟(3000)元提升至壹万(10000)元。

原标题:烟花爆竹下月起开始销售

零售期截止明年2月14日,安监部门要求设专店销售、不准在店外和异地经营

水母网11月23日讯国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65号令)将于下月实施,根据调整后的新办法,芝罘区安监局近日发出《关于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的销售管理较往年更严格,市中心区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期为:2014年1月1日(农历腊月初一)至2月14日(农历正月十五),其余时间不准销售。

零售点与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

为保障市民安全,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仍由安监部门统一发放。

《通知》要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要求实行专店、专人销售,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同时,销售场所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要求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军事管理区、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在市区主要干道(北马路、南大街及化工路)两侧、集贸市场和休闲广场内及商业街内等人员密集地带,市、区政府正在实施征迁的区域属于禁售区域。同时,零售点也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市中心只准从两处进货,月内完成报名

《通知》规定,市中心由烟台洪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源公司)和烟台土产杂品综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负责受理报名登记工作,并向业户发放《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承诺书》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报名受理时间截止到11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对提出申请的业户,凡通过区安监局预审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业户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受理通知书,并于12月22日在芝罘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014年3月1日-8日,各销售业户可持:填写是否有代存烟花爆竹产品协议、2014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培训资格证书及销售人员统一服装、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单据、各街道(园区)安监中队出具的销售点内是否储存烟花爆竹和是否专店销售的检查记录等资料到发证公司退还风险抵押金。凡是在烟花爆竹销售期间,有违法行为和拒不配合安监部门执法检查工作的业户,一律在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毕后,再退还风险抵押金。(小标)产品内外包装须有统一防伪标识

《通知》要求,烟花爆竹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张贴由烟台市安监局统一监制的防伪标签和封签。

零售点须实行专店销售、统一服装

《通知》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实行专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且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零售点编号悬挂在零售点内售货间醒目位置。同时,必须从日杂公司或土产公司进货,严禁从其他渠道进货或替生产厂家代销。

禁止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禁止销售钻天猴、地老鼠等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产品,以及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另外,烟花爆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杂在一起;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设施和无防护设施的灯具,并要张贴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且零售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60箱(包含小包装)。同时,严禁在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及公共场所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严禁私自变更销售地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烟花爆竹销售业户销售期间,必须在申请的场所内经营,不准在店外和异地经营,同时向区安监局签订承诺书。凡是存在三次以上(含三次)违法行为的业户,三年内不再受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申请。凡在销售期间发生店外和异地经营行为,区安监局将给予行政处罚。

举报电话:623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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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新政较往年有四大不同

首先是零售点经营方式与往年不同。原《办法》规定,“零售经营者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而新《办法》则明确规定,“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其次是对零售点安全距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原《办法》规定,“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新《办法》中明确要求,这个安全距离为“100米以上”。

再次是对零售点的设置提出了严格要求。考虑到了居民的居住安全,新《办法》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最后是零售点经营者培训人数和方式与往年不同。原《办法》要求,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要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新《办法》规定,“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要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为了统一管理,同时也方便广大市民区分正规的烟花爆竹零售点,2014年春节期间零售点的销售人员将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零售点内张贴经营许可证,并悬挂零售点编号,将不再悬挂条幅。同时,新《办法》对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全风险押金有原来的叁仟(3000)元提升至壹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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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办法 烟花爆竹销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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