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可报销85% 人社局回复网友建议
2013年11月13日 09:38
来源:水母网 作者:耿晶
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范围内非参保县市区就医的,市辖区参保人员在市辖区范围内就医除外,应到参保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根据《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自2007年7月1日起提高养老待遇。
原标题: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可报销85% 人社局回复市民建议
水母网11月13日讯(YMG记者 耿晶) 大病、慢性病门诊可以报销,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每人每年1100元,建国前老工人待遇近年多次上调……“我为《政府工作报告》建言献策暨2013年‘为民服务实事’征集意见”部门回复中,有诸多不少令人振奋的好消息。
参保职工大病、慢性病门诊可报销
市民反映:医疗费只有住院才能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门诊费用却不能报销,建议采用北京、天津等地的医改模式———在固定门诊补贴费用外,当职工的非住院医药费超过固定补贴时,按一定比例报销。
市人社局回复:参保职工门诊能享受到的待遇除个人账户金外,还有门诊大病和慢性病待遇,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都可以申请认定,以解决门诊负担较重的参保职工的经济困难。其中大病16种,慢性病21种,基本涵盖了困扰参保职工的常见病、多发病。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尿毒症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
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即一个自然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退休人员再提高5%。一个医疗年度,支付住院费用、统筹病种(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8.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救助金按9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每人每年1100元
有市民表示:自己是2008年退休工人,想咨询退休人员取暖费是否给予报销。
市人社局回复:2008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的意见》,确定对市级参保企业(含挂档参保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实行集中筹集、统一发放。成立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管理办公室,将原由企业为退休人员按标准报销或发放采暖补贴的做法,改为由采暖办按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筹集采暖补贴专项资金,再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退休人员。随后,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财政局、城管局、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具体操作进行了明确规范。
2010年7月,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局、财政局以烟人社发〔2010〕40号文件进行了转发,规定自2010年起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00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包括退职人员,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企业职工保险以本人月工资为基数缴费
薛先生在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称社保卡不在自己手里。薛先生发现单位每个月给员工扣除的保险金金额都不一样,近年来扣得越来越多,薛先生想知道单位给交的保险和自己交的保险比例是否合理。
市人社局回复:企业职工保险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费。去年全市最低缴费基数为190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9498元。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承担18%,个人承担8%;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职工1%缴纳;医疗保险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生育保险单位承担1%,个人不缴;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0.6%、1.1%和2.0%,个人不缴。
在非参保地就医须办手续
有市民认为,应尽快统一全市持社保证患者就医及时结算,同时建议将规划的医院落实到实处。
市人社局回复:我市社保卡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已经开发、测试完成,将于近期上线。为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自去年起,我市实行市内非参保地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范围内非参保县市区就医的,市辖区参保人员在市辖区范围内就医除外,应到参保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非参保县市区就医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在非参保县市区就医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参保人员先行自付10%,剩余部分按规定予以支付。
市内非参保县市就医的参保人员住院后,需立即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所住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经审核,满足报销条件的住院费用,出院时相关医疗费用可直接与医院结算,无需再回参保地报销。
2007年至今,建国前老工人待遇6次调整
有市民咨询:建国前就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现在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市人社局回复:根据《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规定,对于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自2003年7月1日起提高养老待遇。对于建国前老工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规定,对于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自2006年7月1日起提高养老待遇。由于自2004年调整以来近三年时间未调整养老待遇,此次调整幅度较以往明显增大。对于建国前老工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1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根据《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自2007年7月1日起提高养老待遇。其中,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此后,我省开始对建国前老工人待遇单独调整,与企业离休干部待遇调整脱钩,并自2007年至今已连续调整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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