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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举报环境违法下月起重奖 最高可达万元


来源:潍坊新闻网

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3000元;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6000元;

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

“办法”还规定,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现场查处工作,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现场查处工作的,查处人员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查处人员根据举报应及时到被举报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由举报人指认现场,但查处人员须做好保护措施。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举报的环境违法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受理人员必须依法做出解释。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或联系不上,按放弃举报处理。另外,现场若需取样必须根据环境监测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举报人不得对取样提出要求。危及查处人员人身安全或需特种人员才可完成的行为,查处人员有权拒绝,举报人不得作苛刻要求。调查取证结束并对确认违法企业立案后,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举报人举报是否属实。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举报的受理、承办、领取奖金、资料存档等全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均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防举报受理、查处和档案等资料的泄密和丢失。如果举报人擅自暴露身份的,后果自负,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据了解,该“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至2014年9月30日止。(记者 吴琼)

有效举报奖励情况:

对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标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

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3000元;

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6000元;

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保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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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逯延津]

标签:环境信访投诉 举报人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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