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燃气供应不足优先民用
2013年08月09日 12:30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刘晓群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今起向群众征求意见。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原标题:燃气供应不足时优先保证民用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本报8月8日讯(记者 刘晓群)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今起向群众征求意见。记者从市法制办了解到,征求意见稿较现行条例做出较大改动,针对因敷设管网导致道路“今天修明天扒”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规划建设:为了敷设管网,道路“今天修明天扒”,影响了百姓生活。在这方面,征求意见稿较现行条例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燃气专项规划预留燃气管网管位。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同时敷设管网。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不足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燃气供应不足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进行调峰作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因用户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用户承担责任。
用户使用:燃气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燃气经营企业缴纳费用。逾期未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停止供气。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定价依据: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户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主管部门,根据管道燃气运营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价格。非管道燃气价格应当根据购销成本合理确定燃气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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