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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城镇医保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不同程度提高


来源:潍坊新闻网

据了解,自今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将统一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享受的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种类和诊疗项目都将大幅增加。假如我市去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万元,累计超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的部分是288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还可以再报销这288000元的70%。

原标题:城镇医保报销比例又提高了

潍坊新闻网8月7日讯  8月6日,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做出调整,对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再提高10个百分点

2013年1月8日,本报A11版以《住院报销比例提了仨百分点》为题,报道了自2013年1月1日起,人社部门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进行调整一事。

据市人社局医疗生育科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以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保险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7%、一级医院77%、二级医院67%、三级医院57%。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平均提高了三个百分点。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自2013年9月1日起,市人社部门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再次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结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了2个百分点外,其余各级医疗机构均一次性提高10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

取消个人自付部分

根据《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规定,建立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20元,超出的部分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市民在普通门诊看病时的花费一般比较少,每次就诊时个人先自付20元的“门槛费”后,再享受的报销金额就会非常少。而自今年9月1日起,市人社部门将取消城镇居民普通门诊个人先自付部分。

自2013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将取消个人先自付部分,直接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依然为300元。

门诊统筹大幅增加

药品种类诊疗项目

由于受到城镇居民筹资额的限制,以前我市城镇居民享受的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种类、诊疗项目都比较少。而本次调整后,将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

据了解,自今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将统一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享受的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种类和诊疗项目都将大幅增加。

新闻延伸

城镇居民医保费统一为每人年交80元

根据2008年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为: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6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180元、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据市人社局医疗生育科工作人员介绍,自今年9月1日起,市人社局将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不分人员类别,统一调整为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参保困难的,依据《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有关规定,其个人缴费由当地政府资助。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缴费标准将适时提高。此前,各类学校学生已按学制缴费的,学期内不再补交差额。

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新的标准,除未成年城镇居民的缴费数额比以前有所增加外,其余一般城镇居民和老年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都有大幅下降,其中政府补助金额也统一为280元。另外,自今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的上解比例也将调整,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上解到市级比例调整为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

城镇职工

在职报销提4个百分点

退休人员提2个百分点

市人社局医疗生育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现行政策,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对在职职工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2%、88%、86%、84%,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6%、94%、93%、92%。自9月1日起,市人社部门将大幅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其中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6%、92%、90%、88%,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8%、96%、95%、94%。

新政策对在职职工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了4个百分点,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则分别提高了2个百分点。另外,自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由10%降低为6%。

进口器官和医用材料

个人自付比例降为20%

根据新政策,自今年9月1日起,进口人工器官或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也将进一步降低。据工作人员介绍,安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进口人工器官或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自付比例由30%降低为20%。工作人员介绍,进口人工器官或进口医用材料的费用相对都非常高,将城镇职工的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可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职工若患重特大疾病

医疗费用能额外报销

根据潍人社发[2013]22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医疗年度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8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总金额达到50万元。

工作人员介绍,自今年9月1日起,我市将建立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将再报销70%,再报销限额为50万元。

工作人员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职工患了重特大疾病,医药费80万元,以前最高只能报销50万元,自付30万元,而现在剩下的30万元还可以报销一部分。假如我市去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万元,累计超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的部分是288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还可以再报销这288000元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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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延亭]

标签:城镇居民 城镇职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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