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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饭店须守6条军规(图)


来源:青岛早报

原标题:青岛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饭店须守6条军规 不得购买无资质企业煤气罐、地下室不得使用气瓶、专瓶专用、气瓶与灶具不得放在一起、定期更换减压器、存瓶太多要设气瓶间,昨天,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

原标题:青岛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饭店须守6条军规

不得购买无资质企业煤气罐、地下室不得使用气瓶、专瓶专用、气瓶与灶具不得放在一起、定期更换减压器、存瓶太多要设气瓶间,昨天,青岛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告》,青岛市11个部门给青岛市饭店使用燃气定了“六条军规”。

焦点

餐饮燃气事故频发

在会上,青岛市安监局通报了一些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事故。2007年5月26日,市北区天天添餐馆因燃料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连接软管破裂,喷出雾状可燃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2009年5月27日,李沧区全芳味大酒店发生煤气爆炸事故,饭店的西北角附属建筑震塌,造成十几人受伤。今年7月下旬连续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燃事故,7月23日凌晨3时40分许,胶州市万和春排骨米饭店因液化气泄漏发生燃爆,造成两人受伤;7月24日早晨5点20分许,市北区洮南路羊肉馆加盟店同样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燃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这些事故主要是因为餐饮企业管理不善导致的,通过前期开展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和专项治理情况看,全市餐饮单位数量多、分散广,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市安监局副局长贺照兴说。

一半饭店用液化气瓶

据统计,目前,我市取得合法资质的液化气经营企业267家,液化气钢瓶7.7万余个。记者了解到,其中市内三区有10家液化气充装企业,崂山区有12个,城阳区有24个,黄岛区有33个,高新区有5家。“绝大部分充装企业都在郊区,管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市燃气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说。

全市工商注册的小餐饮饭店有1.43万余家,使用液化气的餐饮饭店超过7800家,这些餐饮单位绝大多数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差,无证经营行为较为普遍,瓶组供气设计安装不规范,液化气钢瓶漏检漏测严重,且多分布于居民区、医院、学校、车站、商场、夜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以及商业街区、主次干道两侧,监管难度大,已成为影响安全的一大潜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饭店用气六大规定

餐饮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遵守的六条规定:1、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2、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就餐区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专瓶专用,正在使用的钢瓶、备用钢瓶和空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4、不得将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6、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充装企业“三不准”

《通告》还要求燃气经营单位建立餐饮场所用户档案,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向餐饮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定期对用户燃气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燃气不得过量充装,不得向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充装,不得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要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要做好气瓶定期检验的送检工作。

隔两小时专人巡查

《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告》指出,餐饮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职责。餐饮企业应当配备燃气检测设备,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知识。

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应当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并将电器开关设置在场所室外。

必须使用合格气瓶

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固定用气设备。钢瓶与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橡胶软管中间应没有接口且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18米。未经依法许可,严禁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建设、使用燃气瓶组气化站;对原已建成的瓶组气化站,在具备燃气管道供气条件时,应当立即申请改用管道燃气或者使用其他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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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晓萌]

标签:燃气 饭店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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