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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天然气价格上调 居民用天然气执行原价不变


来源:莱芜新闻网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天然气价格调整8月3日正式出台。据了解,自7月10日起,我市部分天然气供应企业(加气站)违反规定,擅自将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提高为每立方米4.60元销售。

原标题:我市天然气价格上调

本报讯(记者 孙霞)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天然气价格调整8月3日正式出台。工业(含商业等)用和车用天然气价格均上调,居民用天然气仍执行原价格不变。  

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75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莱芜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工业(含商业等)用天然气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4.16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由3.80元/立方米调整为4.37元/立方米;居民用天然气(含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价格不做调整,仍按2.55元/立方米执行。据悉,本次价格调整从7月10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有关人士指出,以上调整价格是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之内,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进行价格调整。提价对于天然气经营企业可谓“双刃剑”,提醒各天然气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竭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国家发改委于6月28日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其基本思路是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此次调价区分存量气(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和增量气(超出部分),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新闻延伸购气差价可以清退了可选择退还差价款或按差价额补加车用天然气  本报讯(记者孙霞)8月3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7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莱芜市的车用天然气价格自7月10日起调整为每立方米4.37元。对各车用天然气用户自7月10日至8月3日的购气差价进行清退,清退差价为每立方米0.23元。  

据了解,自7月10日起,莱芜市部分天然气供应企业(加气站)违反规定,擅自将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提高为每立方米4.60元销售。市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了制止,但部分加气站以亏损为由停止了车用天然气的供应,更有甚者,采取夜间销售的办法,逃避物价部门的监管,扰乱了正常价格秩序,引起广大群众强烈不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8月5日起至8月9日止,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2:30至6:00,对各车用天然气用户自7月10日至8月3日的购气差价进行清退。清退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退还差价款,一种是按差价额补加车用天然气,由用户自行选择。  

车用天然气用户可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凭据到原车用天然气供应企业(加气站)进行登记,逾期将由物价部门收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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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延亭]

标签:天然气用户 天然气市场 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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