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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用水办法征求民意 超计划用水拟累进加价收费


来源:济宁日报

原标题:济宁市超计划用水拟累进加价收费征求民意 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禁止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实行用水包费制。昨日,记者从济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济宁市计划节约用水办法》正在

原标题:济宁市超计划用水拟累进加价收费征求民意

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禁止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实行用水包费制。昨日,记者从济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济宁市计划节约用水办法》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济宁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用水计划的基础。

每年10月31日前,取用水单位、个人申报用水计划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填报用水计划申请表,向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说明原因。凡未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其取用水视为超计划用水。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用水总体计划,结合取水许可水量、用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水量,在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并下达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下年度取用水计划。取用水计划应当逐月分配到年内12个月份。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确需追加用水计划的,应向原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追加用水计划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取用水量按季度进行核算,季度之间用水指标不得结转。

超计划用水将累进加价收费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须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居民住宅应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用水。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计划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计划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供水企业计划之内,对使用公共供水的规模以上企业的用水计划单独下达和考核。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的,按照《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鲁价费发 [2011]179号)的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资源费。

发生供水短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可采取限制用水的措施。

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小区应建中水回用设施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节水型器具,原有住宅使用的高耗水器具应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居民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分质用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含矿坑水)回用的监管力度,凡是能够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含矿坑水)的,应首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含矿坑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同时,必须配套建设处理回用供水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和回用的综合效益。日用水120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小区,应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水进行综合利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等行业提倡使用劣质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城市绿化提倡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记者相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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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逯延津]

标签:水费 管理 累进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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