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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局长贪污受贿59万获刑 称收红包是人情往来


来源:水母网

原标题:烟台一局长贪污受贿59万获刑称收红包是人情往来   水母网5月13日讯(YMG记者李珑) 王某是一名正科级局长,拥有研究生学历,年轻有为。为了送儿子出国留学, 从2006年开始,他指使并伙

原标题:烟台一局长贪污受贿59万获刑称收红包是人情往来  

水母网5月13日讯(YMG记者李珑)  王某是一名正科级局长,拥有研究生学历,年轻有为。为了送儿子出国留学, 从2006年开始,他指使并伙同单位会计将单位公款近50万元据为己有。他还多次收受业务单位负责人给予的购物卡、现金共价值9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落网时,竟称这是正常人情往来。

儿子留学打起小金库注意

王某自2003年前后担任一县级市某局局长。王某业务能力很强,在市里安排的招商引资工作中,屡获嘉奖。与外商、企业家接触渐多,王某的心理状态也开始失衡。他开始追求名表、别墅这些奢华的东西,胆子越来越大。

2006年开始,王某伙同单位的会计丁某,用虚假发票、单据套取单位公款设立小金库。小金库收入“颇丰”之后,王某在丁某面前“哭穷”,称儿子出国念书,开销很大。丁某会意,帮助王某贪污公款7万元,用于支付其儿子的学费。

后来,王某又看上一套别墅。当时他刚在当地一高档小区买了栋住房,无法支付别墅的首付。丁某又帮助他从小金库提走12万元。

2010年9月,王某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0890元用于购买“浪琴”牌手表一只,供自己使用。

称公款买房是借用非贪污

2010年11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6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莱山某楼盘的VIP铂金卡。

该楼盘销售经理姜某证实,2010年11月11日,王某以儿子的名义购买过一张VIP卡,金额是6万元。款是王某分三笔交的。其中交现金1100元,刷卡两笔,一笔8900元,另一笔5万元,这两笔是刷的同一张卡,POS签购单上有王某签名。该卡在小区开盘时可以享受打折优惠,持卡还可以享受优先选房权。

但是,王某在法庭上辩解,称检察机关指控自己贪污公款6万元购买住房有误。该6万元购买的系贵宾卡,他的目的是炒房,将来开盘时将卡卖掉。

受贿却称是正常人情往来

检察机关查实,2006年至2010年,王某在任局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某建筑公司经理金某、某公司经理杨某给予的购物卡、现金共价值9万元。

金某向法庭证实,其公司由于承揽了王某单位的工程,为了要工程款,其3次送给王某4万元。

杨某称,其公司租用了王某管辖的一处厂房,刚开始是免费使用,为了感谢王某,送给王某购物卡和现金,价值5万元。

据此,王某辩称,他与金某、杨某是朋友关系,他们之间的财物往来是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

但从证人的证实中不难看出,王某付出的礼金与收到的礼金明显不对称。

法院认定贪污受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本单位会计丁某,由王某提出,丁某具体实施,共同侵吞本单位小金库资金,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2010年11月购买购房卡6万元、为其儿子支付学费7万元,均系用单位公款支付,且单位账目已平账,其贪污行为已完成,故该13万元应认定为贪污犯罪。

法院认定丁某贪污公款492890元。金某、杨某给予被告人财物,均因王某单位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关系,系为取得王某的照顾而给予的,目的清晰、明确,故认定王某收受该二人给予的财物属于受贿。王某及其辩护人称这是正常人情往来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王某主动交待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贪污罪从轻处罚。

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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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晓萌]

标签:贪污 人情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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