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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布新规章:停车场不开专用票据 可拒付费


来源:济南日报

市政府近日出台《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并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商住楼、综合楼等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  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后,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

集体决策导致过错的

主要领导担责

本报2月21日讯(记者王彬)市政府近日出台《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并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遵循统一政策、条块结合、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差别收费、累进递增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采取计时收费、按月收费或者按次收费等方式。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财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包括: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商住楼、综合楼等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

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后,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自行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力量依法独立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停放人可以拒付。对于不标明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和拒不纳入统一信息系统的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将行政过错责任形式分为行政过错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过错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但不得以行政过错处理代替行政处分。对行政过错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行政过错处理的种类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暂行办法提出,承办人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该决定或者命令的建议;上级不改变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但不承担责任。行政机关领导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过错的,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承担责任。对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过错的、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过错的等行政过错,不予追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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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军]

标签:停车场 专用票据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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