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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山北路某小区:买房两年地下室忽收费


来源:济南时报

原标题:历山北路丰汇小区买房两年地下室咋突然收费 时报4月21日讯(记者 刘杰 实习生 张群 罗园)近日,市民任女士致电本报反映,2012年在天桥区历山北路丰汇小区(电力一公司宿舍)购买一套房屋,购房

原标题:历山北路丰汇小区 买房两年地下室咋突然收费

时报4月21日讯(记者 刘杰 实习生 张群 罗园)近日,市民任女士致电本报反映,2012年在天桥区历山北路丰汇小区(电力一公司宿舍)购买一套房屋,购房合同内标明房屋地下室可免费使用。但今年3月20日,小区物业对非本单位职工住户开始收取地下室使用费。“物业这么做合理吗?我与卖主的合同中关于地下室免费使用的约定还有效吗?”任女士问。  

21日上午,记者来到丰汇小区物业,物业一赵姓负责人称,小区是电力公司单位宿舍,无论住户是谁、哪一年入住,地下室的资产属于公司,并非个人享有。房产证里面不包括地下室,物业收费是合法的。赵先生说:“为了服务公司职工,地下室免费向职工提供。但近年来,很多职工卖房,新住户往往并非公司职工。专门面向职工的福利不能再向非职工提供,因此近期开始对非职工住户的地下室进行收费。”  

关于合约中免费使用地下室的问题,赵先生说:“告诉新住户可免费使用地下室,多半是卖家为了房子卖高价。事实上,他们本身没有这个权利。卖方直接跟买方签订合约,并没有经过物业,这种做法本身就不妥当。且地下室属公司资产,卖房合同中更不应出现‘地下室可免费使用’这一条款。买房时,新住户最好到物业登记,以方便物业管理。”  

对此,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登强表示,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无权对自己所有权范围之外房产进行买卖、转让或做出处置。在此事件中,若物业能向任女士拿出地下室确实归单位所有的证据,则任女士购房合同中关于“地下室可免费使用”的条款则为无效条款。同理,若卖方能拿出地下室归自己所有的证据,该条款就是有效的,同时,物业收费也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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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尤丽娜]

标签:小区 买房两年地下室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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