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猪贩2次被关临沂精神病院 索赔200万
2013年06月21日 08:19
来源:新京报 作者:孟祥超
他要求判决临沂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救助管理站、兰山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强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索赔200万元。●2013年4月二次开庭,控方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追加收治刘刚的荣军精神病医院为第三人。
19日,刘刚(左四)早早来到法庭,准备他的一审第三次开庭。
原标题:两次“被精神病” 诉四部门索赔200万
新京报记者 孟祥超 摄
新京报讯(记者孟祥超) 19日上午9点,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临沂上访两次被关入精神病院一案,在辽宁省北镇法院一审第三次开庭。
他要求判决临沂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救助管理站、兰山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强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索赔200万元。
是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成焦点
此前刘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2008年、2009年,其在山东临沂市上访期间,在意识清醒状态下,两度被临沂当地相关机构送至精神病院,未做检查便捆绑打针灌药。
此番庭审,临沂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救助管理、兰山公安分局等四被告均委托代理律师或代理人到庭。控辩双方就是否对刘刚采取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展开焦点辩论。
昨日上午11时半,法官宣布休庭。
精神病鉴定已无必要
今年1月庭审中,辩论焦点为刘刚是否有精神疾病,被告是否有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拟委托相关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此前,公益法律研究所研究员黄雪涛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认为,非自愿收治类型的诉讼,原告无需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纠缠于医学判断,是错误的诉讼策略,最终导致人身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变成被精神科医生的主观判断所操纵。
3月,控辩双方均同意放弃对刘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追加精神病院为第三人
今年4月,该案曾第二次开庭。除上述三被告外,北镇法院同意原告及代理人申请,已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追加收治刘刚的荣军精神病医院为第三人。
刘刚的代理人包龙军说,追加被告,意味着他们将从起诉单个具体行政部门,转变为起诉整个“被精神病”的链条。
■ 庭审聚焦
公安局:出人出车属于帮忙
原告代理人包龙军认为,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在将刘刚强行送往精神病院的过程中出警程序不合法。
2008年刘刚第一次被送精神病院。他到临沂市委市政府南门上访。当时有政府人员向兰山公安分局打了报警电话。当时一辆警车内出来6名警察,强行扭住刘刚拉上警车,将其带往临沂市救助管理站。5分钟后,刘刚被同一辆警车送至荣军医院精神病专科。
包龙军称,赶到现场的警员,所驾车辆为警用车辆,“这完全是一次有效的接出警行为”。
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警方的接出警行为,要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集证据、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等严格程序要求。但是被告没提供任何证据,没法证明这次出警的合法性。
对此,被告兰山分局代理人称,警方借车属于“帮忙”,而非出警行为和行政行为。
他表示,警方此次的行事方式是“(有人)打电话—求助—帮忙”,警车将刘刚送至救助站不属于行政行为。由于救助站已下班,再由警车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此时的警车是被借用。
刘刚当庭反问:“你往外借车,怎么还借警察呢?”
民政局:只是报警没有其他行政行为
临沂市民政局代理律师称,在刘刚第二次被强送精神病院时,该局工作人员只是打电话报警,报警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刘刚两次被送精神病院,民政局未作任何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拿出一张由兰山公安分局提供的《110接处警信息单》,其中注明:“经处警了解,该男子自称叫刘刚,不听劝解,还跑到旁边吃树叶。民政局联系荣军医院出车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治疗”。
包龙军称,单据上写明刘刚被送精神病院是“民政局联系的”,临沂市民政局难以推脱“无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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