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带薪休假侵权伎俩 以旅游福利混淆
2013年05月03日 10:32
来源:北京晨报
北京市一中院通过对近一年来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统计发现,劳动者因带薪年休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官归纳出企业常用的规避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几个小伎俩。 伎俩:仅计算在职年限 因为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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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列举误区为维权“把脉”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选择诉讼来解决,但不少当事人维权时步入“误区”。为此,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归纳整理。
是否属于法院受理?
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而裁定驳回。
释法: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是否绝对禁止解雇?
会计徐某在怀孕期间多次违反公司对财会人员的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后被辞退。徐某起诉但未获法院支持。
释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限制只针对“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
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某公司销售部经理谢某递交辞职申请的次日,在未获公司批准下就跳槽到另一家公司。该公司起诉称,其违反合同约定的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且经公司批准。最终法院判决谢某赔偿2万元。
释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有时间限制,就是为保证用人单位能有合理时间来寻求接任者。
晨报记者颜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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