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新《消法》规范5种霸王条款:酒店禁止收开瓶费


来源:凤凰网山东综合整理

自3月15日起,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消费者在今后的消费维权中将更有底气。消协人士表示:收取开瓶费属于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3月15日将出台的新《消法》对此有相应规定。

自3月15日起,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消费者在今后的消费维权中将更有底气。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了解到,烟台一消费者对商家索要“开瓶费”投诉到消协,经消协人员协调解决。而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用餐遭遇收“开瓶费”,顾客投诉到消协

近日,市民李先生(化名)在开发区某酒店用餐时,被酒店强制收取“开瓶费”10元。李先生认为,这项收费虽然金额不高但收之无据,与酒店方争执不下,便投诉至开发区消协。

李先生称,几个朋友当天聚会,他自己带了一瓶酒,用餐时自己打开的,几人用的是包装餐具中的茶杯喝的,连酒店的酒杯都没用。结账时,店家非要拿着酒店自己的规定收取10元钱的“开瓶费”。店家答复这是酒店自己的规定,如果顾客不交就要服务员垫上。消协人士在调解中表示,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

消协人士表示:收取开瓶费属于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3月15日将出台的新《消法》对此有相应规定。

新《消法》明确规定含不公平内容的约定无效

工商执法人员称,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执法人员介绍,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5种霸王格式条款,新《消法》都有规范

芝罘区工商局消保科工作人员昨日表示,从日常投诉中来看,消费者最容易遇到五种霸王格式条款,在此次新《消法》中都有规范。

第一种是逃避应尽义务。例如:某洗衣店所列《顾客须知》称:“在洗涤过程中造成拉链、扣子及装饰物、装饰品损坏,不在公司赔偿范围”。

第二种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加重消费者责任。例如: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三种是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一些移动电话服务协议中称:“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移动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其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公司索赔。”

第四种是随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例如:某大酒店在《游泳卡说明须知》中规定:“本游泳馆有权随时终止使用此卡”。酒店通过格式条款扩大自己的解约权利,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某宾馆在《旅客住宿须知》中规定:“旅客退宿时,携带私人物品必须经服务员清点后,开据物品出门证交门卫接待员”。该规定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人格权。一些经营单位超越权限,擅自罚款。某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乙方(消费者)不按期缴纳费用,10日后物业管理公司将对其停止服务(停水、停电)直至缴清,拖延缴纳有关费用每天加收1%滞纳金”;“凡违反本公约者,由物业管理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1000元罚款”。像这样的都属于随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第五种是模糊条款。有的饭馆贴出“店庆酬宾,饭菜五折优惠,吃多少送多少。”实际上“饭菜”中并不包含海鲜、酒水。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刘焱]

标签:消法 开瓶费 霸王条款

人参与 评论

精彩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