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立法补贴鼓励社会办博物馆
2013年12月26日 13:27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作者:俞立严
昨天,《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首次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新草案规定,市、区(县)政府要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原标题:上海拟立法补贴鼓励社会办博物馆
昨天,《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首次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根据新草案,上海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博物馆,文保经费要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并拟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期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升级、降级或者撤销措施。
文保经费随财政收入增加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显示,上海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422处。
新草案规定,市、区(县)政府要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市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市规土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新草案还规定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利用馆藏文物资源开展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
鼓励国有博物馆在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方面,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进行业务指导。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还要采取经费补助、人员培训等措施,促进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发展。此外,新草案还明确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的文物收藏单位,不得陈列、展出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定期评估
新草案中提到,根据规定,本市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为文物保护点。
新草案要求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每五年对已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评估。经评估,历史文化价值提升的区(县)级可以升级为市级;历史文化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市级可以降级或者撤销,文物保护点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撤销。这改变了文物定级后就一成不变的固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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