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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明确


来源:中国网

原标题:专家称:旅游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明确专家称:旅游纠纷中精神损害今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规定,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专家称:旅游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明确

专家称:旅游纠纷中精神损害今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规定,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赔偿责任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旅游纠纷中,究竟何种情况下旅游者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上述规定并不明确。

笔者认为,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利于充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法实施前,我国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由于缺乏国家法律层面的上位法支持,这些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跨行业发展的统一需求,无法规定一些基本民事制度、民事权利和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作为一项重要民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旅游者也关心一旦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除了获得相应的物质损害赔偿外,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作为国家法律层面的旅游法应在条文中明确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旅游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并清晰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防止权利滥用。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持与现行规定的协调统一。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笔者认为,旅游法中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人身侵权和特定财产侵权,即“侵害旅游者人身权益、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造成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有利于保持与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协调统一,以便于司法适用。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符合此类法律责任的性质和特点。精神损害赔偿针对的是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它具有隐蔽性、抽象性、个体差异性等特征。正是精神损害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法律一般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财物被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远大于一般财物受损带来的不悦。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人身侵权和特定财产侵权,符合精神损害的性质和特点。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利于满足司法实践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满足其精神享受的需求。因此,在旅游纠纷中,旅游者一旦遭受人身或特定财产的侵权,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十分常见。例如,在旅行期间财物被盗引发的纠纷中,因旅游者的相机被盗,旅游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中往往包括“照片损失费”。但这种所谓的“照片损失费”能否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法律并未明确。笔者认为,认定的关键在于受损照片是否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且已经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作者单位: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赔偿责任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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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鲁璐]

标签:精神损害赔偿 旅游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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