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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优惠不应仅限门票 索道等项目也需体现公益性


来源:中国网

原标题:景区优惠不应仅限门票 索道等项目也需体现公益性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今年“十一”期间,全国将有1400余家景区实行门票价格优惠,优惠幅度平均达20%。这一轮优惠的力度和范围都超过以往。不过,

原标题:景区优惠不应仅限门票 索道等项目也需体现公益性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今年“十一”期间,全国将有1400余家景区实行门票价格优惠,优惠幅度平均达20%。这一轮优惠的力度和范围都超过以往。不过,在旅游法专家王天星看来,景区门票价格优惠当然是个好消息。但是,对旅游者进行优惠不应仅限于景区门票价格,景区其他方面服务价格也应对旅游者实行优惠。

旅游法专家王天星告诉中国网记者,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据此,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同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还包括景区内的游览场所(即园中园)、交通工具(即索道、景区内的摆渡车船如电瓶车等)、餐饮、纪念品、特色服务项目(如滑竿)等。

《旅游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考虑到以下因素:第一,景区依托的资源的性质。景区的依托基础是旅游资源,包括山川、河流、森林、草原、湖泊、溶洞等等。《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可以说,除去极少数纯粹的人造景观,如欢乐谷等主题公园外,中国绝大多数的景区尤其是著名景区,其所依托的资源属于国有,即全民所有。既然景区依托的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当然应向包括旅游者在内的主人免费开放。

考虑到多数景区的开发、建设、维修等项目属于民间投资及目前的税收体制,《旅游法》没有对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做出免费开放的规定,而是要求其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意图是要求其体现公益性。第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的建设、维修、改造可能属于商业性投资,但其仍然依托了公共资源,其服务价格应同门票价格一样,体现公益性。

“凡是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对旅游者进行优惠,不应仅限于景区门票,景区内的其他服务项目也应同时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只有如此,才能体现贯彻落实《旅游法》的诚心、决心!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看到《旅游法》的执行力、公信力!”王天星说。

(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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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鲁璐]

标签:景区 门票 优惠不应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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