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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品报价上涨系理性、正常回归


来源:中国网

原标题:上涨系回归 与境外旅行社所签合同不受旅游法保护 10日下午,国家旅游局联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国家工商总局消保

原标题:上涨系回归 与境外旅行社所签合同不受旅游法保护

10日下午,国家旅游局联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在国家旅游局召开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就当前舆论、公众关心的如《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产品价格上涨等问题做出回应。

旅游产品报价上涨

系理性、正常回归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10.1”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其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

该负责人解释说,“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再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收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即社会俗称的“零负团费”的做法,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极大。”

此外,他还指出,传统旅游者所购商品质价不符,价格虚高,对其权益造成损害。《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旅游团费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业各种“潜规则”,恢复规范经营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归。

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

原则上不受《旅游法》保护

维护旅游者权益是贯穿《旅游法》始终的重要原则。旅游者权益的保护,需要政府、旅游经营者等方方面面的保障,同时也需要旅游者自我维权,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步提升和消费心理的逐步成熟。

相关单位负责人特别提醒旅游者两点注意事项,明确指出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该负责人介绍说,在实践中,有的旅游者认为,低团费报名参团比较划算,还可以购买旅游纪念品带回家。俗话说,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有活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旅游者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其成本和利润,旅游者并不了解导游带其购买的旅游纪念品的价值与价格的差距有多大,不知道这些商品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还有的旅游者在抱团时认为,在行程中我可以坚决不购物,不加点,但实际上,行程中购物店、自费景区一个接着另一个,绝大多数旅游者要么自愿参加了,要么被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返程后感觉好无旅游的舒适度和愉悦感。因此,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看清合同的每一项内容。消费一定要理性,切不可有侥幸心理,谨防旅行社以各种方式诱骗自己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此外,他特别提醒旅游者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据了解,一些旅游者由于对低价团的本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这里我们要提醒旅游者,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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