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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重要原则:维护旅游者权益


来源:中国网

原标题:保护旅游者权益是贯穿《旅游法》始终的重要原则 今日下午,国家旅游局联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

原标题:保护旅游者权益是贯穿《旅游法》始终的重要原则

10日下午,国家旅游局联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在国家旅游局召开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就当前舆论、公众关心的如《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产品价格上涨等问题做出回应,并再次解读了包括旅游者权益保护等《旅游法》重要原则。

相关单位负责人在会上表示,维护旅游者权益是贯穿《旅游法》始终的重要原则。旅游者权益的保护,需要政府、旅游经营者等方方面面的保障,同时也需要旅游者自我维权,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步提升和消费心理的逐步成熟。

他介绍说,《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享有下述权益:

一是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和减免信息,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出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二是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收费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是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不履行报价旅游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旅游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的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四是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者有权要求为其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就正确使用相关涉水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其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五是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与协助和保护。

六是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结束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返程费用。

七是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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