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温补贴分两档 企业6到9月发放
2015年07月15日 08:51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孙宗顺
夏季高温来临,港城开启“蒸烤模式”,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需发放防暑降温费,让劳动者抵御酷暑。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每年6月至9 月,用人单位应向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原标题:烟台高温补贴分120元80元两档 企业6到9月发放
胶东在线7月14日讯(记者 孙宗顺) 夏季高温来临,港城开启“蒸烤模式”,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需发放防暑降温费,让劳动者抵御酷暑。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每年6月至9 月,用人单位应向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防暑降温费俗称高温补贴,但很多劳动者并不清楚自己能否领取或者应该领多少。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烟台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烟台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广大劳动者需要注意,发放防暑降温费企业不能钻空子。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用人单位不得以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用人单位应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烟台市人社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及时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遇到高温天气企业应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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