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儿子房产来还 律师:属共同财产可执行
2014年06月20日 15:33
来源:琅琊新闻网 作者:崔洪英
民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在法律上这话不一定能讲通,到底能不能还,要看具体情况。2014年2月,康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徐某夫妇归还康某借款15.5万元及利息。
琅琊新闻网6月19日讯(记者崔洪英) 民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在法律上这话不一定能讲通,到底能不能还,要看具体情况。临沂沂水县的徐某夫妇因为借人钱财还不上,被法院强制执行,但他们没有任何财产可执行,其儿子正在上大学,名下有套房子。律师表示,法院可以执行这套房子,因为他儿子没有经济来源,这套房子是其父母购置,虽在他名下,但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徐某夫妇经营百货商店赚到一些钱。2011年7月,徐某夫妇商量买一辆大货车跑运输,但资金又不够,向交往10多年的好朋友康某借款20万元。徐某夫妇出具了借据,上面写明2013年7月还清,逾期承担利息。
还款日期已经到了,徐某夫妇却将大货车出卖给他人。康某多次催收借款,徐某夫妇均以经营车辆亏损为由,到2013年12月,只归还了借款4.5万元,还有15.5万元及利息未偿还。此后,康某再次催要无果。
2014年2月,康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徐某夫妇归还康某借款15.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夫妇未履行法定义务。经过康某申请,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执行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徐某夫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县城其儿子徐某华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是2012年5月徐某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徐某华名下,当时徐某华20岁,仍在大学读书,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完全由徐某夫妇供养。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表示,该房产是徐某夫妇出资购买,且购买当时徐某华并无经济能力,虽然登记在徐某华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徐某夫妇所欠债务属于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家庭债务由家庭财产偿还理所应当。因此,可以执行该房产,但需追加徐某华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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