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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员工辞职是否支付补助金 律师:应支付


来源:琅琊新闻网

2010年8月,林某应聘进入临沂某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下旬,林某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于是林某向所属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03952元。

原标题:临沂一工伤员工辞职是否支付补助金 律师:应支付

2010年8月,林某应聘进入临沂某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下旬,林某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2013年8月中旬,林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就主动向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林某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企业对林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于是林某向所属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03952元。

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同意了林某的申请。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记者赵泽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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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珊]

标签:林某 工伤保险条例 沂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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