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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剧高毒农药将实名制


来源:齐鲁网

11日上午,《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座谈会在临沂农业局召开。

11日上午,《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座谈会在临沂农业局召开

临沂齐鲁网6月11日讯(记者陈凯月)11日上午,《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座谈会在临沂农业局召开。会议解读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传达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

11日上午,《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座谈会在临沂市农业局召开。会议开始,兰陵县、莒南县、沂水县、沂南县参会代表分别汇报了各自县区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步的工作部署。随后,会议解读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规定》中有关监管体系建设、农药管理、农药整治百日行动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解读和工作部署。同时,会议传达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对临沂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和展望。

其中,《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并由农业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另外,《规定》的第十条还明确表示,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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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贝贝]

标签:高毒农药 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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