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出台 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01月08日 08:47
来源:鲁网
《办法》明确,临沂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这是首次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办法》还明确了出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措施,促进临沂市的保障性住房逐渐由以建为主向建管并重过渡。
将于2月1日起施行的《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临沂市所辖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区范围内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临沂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这是首次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临沂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未婚者需达到晚婚年龄,离异者离异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
《办法》规定,对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实行所在单位统一申请并提供担保,房管部门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且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申请人为外来(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务工人员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方面,《办法》制定了更加人性化的措施。比如,适当扩展了优先选房的范围:进入选房程序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可以优先安排摇号选房。充分考虑到不同群众的需求,《办法》提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及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与申请人的家庭受保障人口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或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以两室户型为主。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8种情形: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连续2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或者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或其它费用的;购买私有住房或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承租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此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其它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办法》还明确了出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措施,促进临沂市的保障性住房逐渐由以建为主向建管并重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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