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13年12月26日 08:49
来源:琅琊新闻网 作者:唐丽丽
25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了解,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
琅琊新闻网12月25日讯(记者唐丽丽) 25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772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7220元。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772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7220元。
据了解,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市在中央、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128元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补助25元安排补助资金。
同时,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市在中央、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128元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补助25元安排补助资金。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市在中央、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128元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补助25元安排补助资金。
另据介绍,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县区,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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