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购物被疑未结算保安强搜包
2014年05月28日 17:39
来源:人民网 作者:分享到
在超市购物后,被保安强行检查背包,珠海一女士为此将超市和保安告上法庭,要求道歉和赔偿万元精神损失费。事后,张某花将该超市及保安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标题:女子购物被疑未结算保安强搜包超市被判赔千元
在超市购物后,被保安强行检查背包,珠海一女士为此将超市和保安告上法庭,要求道歉和赔偿万元精神损失费。近日,二审法院判决超市道歉并赔偿1000元。
昨日,记者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2年12月21日10时许,原告张某花到某超市购物,保安张某文因怀疑张某花未埋单,要求查看其背包,张某花因包内放有几万元现金而拒绝,双方发生争执。民警抵达现场当场检查背包,没有发现任何商品,遂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事后,张某花将该超市及保安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张某文因怀疑张某花背包内有未埋单的物品而要求查看张某花携带的物品,主观上不存在侵害故意,其行为不具备侵权的主观过错要件。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主要是侮辱和诽谤行为,构成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示性。诽谤行为应是不法传播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虚伪事实,或者不法发表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评论。张某文当众搜查张某花背包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其并没有对外散布或张贴,不存在对张某花的名誉权进行侮辱和诽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中院。珠海中院二审认为,警方事后的查验证实,张某文对张某花只是无端怀疑,张某文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客观上会对张某花的社会形象有一定不利影响,侵犯了张某花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认定张某文的行为侵犯了张某花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并未侵犯张某花的名誉权。张某文系涉事超市的安保人员,张某文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侵权,其侵权行为的后果应由超市承担。遂确定由赔偿义务人向张某花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酌情确定超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记者陈治家通讯员郑恒、谭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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