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43项社保违法行为有了处罚细则
2014年03月26日 10:02
来源:琅琊新闻网 作者:唐丽丽
近日,山东省正式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权益不受损害。据悉,此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针对社保系统的劳动关系类、社会保险类、就业培训类、劳动监察类等,对涉及的43项社保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琅琊新闻网3月25日讯(记者唐丽丽) 近日,山东省正式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被加班”、雇佣童工、职业中介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企业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25日,记者从临沂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早在去年就已经正式发布《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对劳动保障范畴的43项违法行为,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裁量基准”从2013年12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按照2013年我市《关于印发临沂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人社局结合实际,对43项行政处罚进行了细化裁量,并绘制了行政处罚流程图。
据悉,此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针对社保系统的劳动关系类、社会保险类、就业培训类、劳动监察类等,对涉及的43项社保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记者查看市人社局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发现,这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这些基础上,根据不同适用条件,每一大类中具体分为几小类,“分档”细化处罚裁量标准,最细分五档。
记者了解到,其中不少标准比日前我省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还细致。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例。我省规定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下的,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等“三档”。而我市规定了缴费单位在1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逾期1个月不足3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逾期3个月不足6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逾期6个月不足9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逾期9个月不足12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五档”。
对于此办法的实施,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工作人员认为,这在具体工作中更有依据,也更加公正、公平。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最高以每人5000元标准罚款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根据我市裁量基准规定,罚款被详细分成了4个档次。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涉及5人以下的,经责令改正积极主动改正的,不予处罚;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责令改正,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罚款;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涉及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罚款;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涉及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罚款;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涉及2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以每人5000元的标准罚款。
非法招用未成年人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据此次“裁量基准”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在限期内改正,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违反对女职工保护规定涉及50人以上,按每涉及1人处5000元标准罚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根据此次规定,将处罚裁量标准分为“五档”。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10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20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30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40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人数50人以上的,按每涉及1人处5000元的标准罚款。
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60%以上,按每人500元标准罚款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据悉,按此次规定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不足1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倍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10%以上不足3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30%以上不足5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50%以上不足6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2倍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60%以上或违法延长时间3个月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的标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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