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男子纠缠女友和好不成 网上发不雅照
2014年06月04日 08:07
来源:琅琊新闻网 作者:何金洧
男子与女友分手后,多次纠缠前女友要求和好。接警后,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枣沟头派出所迅速进行了调查,将该男子抓获,并给予该男子行政拘留的处罚。
琅琊新闻网6月3日讯(记者何金洧通讯员曹德元周超) 男子与女友分手后,多次纠缠前女友要求和好。遭拒后,该男子将前女友不雅照在互联网上发散。接警后,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枣沟头派出所迅速进行了调查,将该男子抓获,并给予该男子行政拘留的处罚。
5月26日晚,兰山区的汪女士来到枣沟头派出所报警称,前男友通过网络散布其不雅照,并以此要挟与他合好,给她家人造成不良影响。接警后,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进行了调查,确定网络上汪女士的不雅照确系其前男友安某发布,5月29日,民警在兰山区汪沟镇将安某一举抓获。
经查,安某系兰山区汪沟镇人,前不久,他和汪女士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和,汪女士提出分手,安某屡次纠缠遭拒后怀恨在心。为泄私愤,他在互联网“枣沟头吧”等处传播了汪女士的不雅照片,汪女士发现后报警。
目前,警方已责令安某彻底清除不雅照片文本,鉴于不雅照片没有大范围散播,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以散布他人隐私违法行为对安某处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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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隐私是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的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传播。他人隐私,既包括合法知悉的他人隐私,也包括非法知悉的他人隐私。行为人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害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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