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济责任审计制:重点对象任中、离任审2次
2014年11月15日 10:52
来源:齐鲁网
齐鲁网记者从山东省审计厅了解到,近日,山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山东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
原标题:山东出台三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健全工作长效机制
齐鲁网济南11月14日讯(记者刘岩) 齐鲁网记者从山东省审计厅了解到,近日,山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山东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关于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见(试行)》三项制度,在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新规: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
根据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类,是指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所属单位较多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主要包括设区的市委书记、市长,县(市、区)委书记;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管理权限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大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从事资本经营、政府性资金投入较多、资产规模大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
B类,是指掌握资金总量较大、所属单位较少的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规模较大、资金量较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省管的市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保税(港)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除纳入A类以外的其他省管企业领导人员。
C类,是指在市直部门单位任正职的省管干部;资金总量较少、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以及难以划入A、B类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新规对以上三类做出轻重级别做出了区分。A类审计对象,属于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任职2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一般安排任中审计,离任时参照任中审计结果酌情安排审计。B类审计对象,原则上任期内审计1次。C类审计对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交接相结合。在对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基础上,建立审计对象数据库。结合每年的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及时更新审计对象数据库,为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提供参考和依据。
接任领导对交接事项有分歧当转为经济责任审计
据交接办法规定,试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的省管领导干部,是指一些机构较小、资金量较少、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转经费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距离上次审计不满1年或者任职时间不满1个完整的财务年度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对纳入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范围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实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若交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接任领导干部对交接事项有分歧、意见不统一,离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求审计的,以及遇有其他应当转为正式审计的情况,应当转为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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