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耳熟能详被误读或"不合法"的日常用语
2014年10月14日 13:15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作者:吴书光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议题。或许正因为这种刑罚上的不平等,古代戏曲或口口相传的民间故事,频繁提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表达了老百姓渴求公平公正的朴素思想。
原标题:盘点那些耳熟能详被误读或"不合法"的日常用语
新华网山东频道10月13日电(记者 吴书光)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议题。日常生活中,一些人们耳熟能详的用词遭误读,有些在法理上并不符合法治精神。记者为您盘点若干类似词语,提醒人们对传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做一个懂法、守法的现代公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句出自《礼记》的古语,直到如今仍被认为是法律面前并不平等的体现。实际上,这句话是重“礼”的表现。此“刑”是指有辱人格或尊严的刑罚,如肉刑。执行类似刑法时,为给人存几分体面,而对犯罪的“大夫”们待之以礼:他们不会受到公然的“刑”,但会被悄悄处分如赐死,而平民百姓则会游街示众或当众处死。
古往今来,无数王公大臣被处死,也直接否定了现今语义中的“刑不上大夫”。当然,有区别的执行刑罚,也是法律不平等的表现。
古代王公贵族违法时,确实享有法律适用上的特权,从西周的“八辟”到唐代的“八议”,都表明皇帝的亲朋故旧或高官显贵犯罪时,会遵循特殊的处罚规则、程序等——“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
或许正因为这种刑罚上的不平等,古代戏曲或口口相传的民间故事,频繁提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表达了老百姓渴求公平公正的朴素思想。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也有倡导法律面前无特权的思想。如战国时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就传达出捍卫法律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随着社会进步,法律面前无特权成为共识。当前,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老虎”频频落马。这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说法,表明反腐无特例、无特权、无例外。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简言之就是“杀人偿命”,是一种朴素的报复思想、复仇心理。中国人讲因果报应,此话表达了个体的期望。现代法治中的刑法,讲究罪刑相适应: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但刑罚轻重应与“犯罪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这一切都有法律规定,所以“以眼还眼”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不应提倡,更况且“冤冤相报何时了”。要知道不管是“还眼”还是“还牙”,均可能触犯法律。
在现代法治理念下,“以眼还眼”有了新内涵——“以金钱还眼”。比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这一行为可依法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若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则可从轻处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谅解被告人,并撤回起诉。
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
这句话反映了一种懒惰思维,常见于影视剧中充作恼羞成怒的狠话。普通人听到这句话,估计要起一身鸡皮疙瘩的。这种滥杀无辜的做法,必会制造许多冤假错案。而现代法治倡导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宁可错杀一千”的思维万万不能有。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是条原则,但这只适用于事实认定,而不适用于法律解释,也就是说:保持中立的法官不能擅自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解释,而应按照法律高于一切的规定解释法律。
不知者不罪
“不知者不罪”很常见,多用于表现人们心胸宽广,在人际交往中可以哈哈一笑而过。不过,“不知法”就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吗?
现代法律是通过长期实践、反复探讨拟定的,符合多数人价值观和认识。任何有责任能力的现代人均应知道法律。现实中,为了公共利益、法律的有效实施,“不知法”不免责。
试想在法庭上,如果有被告人以“不知法”抗辩,恐怕会换来满堂哄笑,显然也不能因此脱罪。再如,某地有大量贪腐被查,即使主要官员表示“不知情”,严格的党纪国法也不会放过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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