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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规范国有土地征收与管理范围


来源:人民网

据山东省法制办网站消息,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2014年8月上旬在济南市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0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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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标签:房屋承租人 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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