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上调
2014年06月11日 09:25
来源:聊城晚报
原标题:聊城: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上调 记者9日从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2014年,根据聊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聊城市将上调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原标题:聊城: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上调
记者9日从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2014年,根据聊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聊城市将上调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聊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37元,与2013年的2814元相比,提高323元,增幅11.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5级22个月,6级18个月,7级13个月,8级10个月,9级7个月,10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5级36个月,6级30个月,7级20个月,8级16个月,9级12个月,10级8个月。参加工伤保险且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欠费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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