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遭绑架勒索200万 警方轿车后备厢救出小男孩
2014年11月07日 10:40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之后,4人商量4月29日早上实施绑架并重新分工:王某负责开车,陈某、孟某将小刘骗上车,许某某负责盯梢。4月29日早晨,王某、陈某和孟某开车来到小刘上学的路上,将其拦截,实施了绑架。
原标题:济南一初中生遭绑架勒索200万警方轿车后备厢救出小男孩
绑匪把小刘塞进后备厢绑匪给小刘家人打电话索要200万警方在长城村将绑匪控制
4月29日,济南市长清区一名13岁的初中生走在上学的路上,两名不明身份的男子突然将他强行带到轿车上,给其罩上黑色头套,用胶带封住嘴,然后给男孩家长打电话要200万元赎金。济南市刑警支队与长清警方仅用6个小时就破获了这起绑架案,安全解救了孩子,抓获了4名涉案人员。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3名嫌疑人被判刑,另一名嫌疑人虽然未参加之后的绑架行为,但未阻止同案犯实施绑架犯罪,未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照样获刑6个月。遇险男孩突被绑架绑匪勒索200万
今年13岁的小刘(化名)在长清一所中学上学,与母亲租住在学校旁边的一个小区内。
4月29日6点40分,小刘和同学小庞、小杜、小李一起上学。当他们走到小区门口时,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在旁停下,两个男子从车上下来,强行将小刘拉到轿车后座上。轿车开动后,小刘先是被罩上一个黑色头套,后被胶带封住了嘴,还被戴上了眼罩。汽车沿104国道向南驶去,到了张夏收费站附近,绑匪在车内用绳子绑住小刘的手脚,然后将其塞到后备厢里。
7点左右,小刘的母亲接到老师电话,老师问她是不是把孩子接走了。小刘母亲说,没有接走孩子,老师说,“你要是没来接孩子,那孩子可能是被人带走了”。
绑架小刘后,绑匪在张夏镇停车买了手机卡,又开车返回党杨路。绑匪在车上问到小刘母亲的电话号码后,用新买的手机卡给她打电话说:“孩子在这里,先拿200万”“不要报警,报警就见不到你儿子了”。约9点左右,小刘的家人拨打了110报警。出击民警分组搜寻6小时解救出男孩
接到孩子家人报警,济南市刑警支队与长清公安分局迅速展开调查。在警方调查期间,小刘的母亲又接到绑匪电话,继续索要200万元赎金。这个电话让孩子家人忧心忡忡:孩子处境是否安全?
民警一边指导孩子家人同绑匪进行周旋,一边在事发地附近展开大面积调查。一办案民警说:“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确定了嫌疑人作案车辆,很快确定了其中一名嫌疑人的身份。”确定嫌疑车辆后,多组民警开始分头搜寻。
上午9点多,小刘的父亲接到绑匪打来的电话,要求其在两小时内准备200万元现金。刘先生表示凑不出来,绑匪“降低条件”,要求他在3个小时内准备100万元。
之后,绑匪王某在党杨路下车,孟某和陈某继续开车往南走,王某则找来另一辆车从后面追赶。民警在万德104国道沿线查找,下午2点左右,一组民警在长城村路段发现了嫌疑车辆的踪迹。记者从警方提供的抓捕视频上看到,嫌疑车辆是一辆黑色轿车,民警追上去靠在其右后侧,嫌疑车辆迅速右转,拐入一条土路。民警也迅速驾车追了上去,没追多久便将其逼停。民警冲上去,将两名绑匪控制住。而追上前车的王某,与同伙一起被警方控制。
民警在轿车后备厢里找到被绑架的小刘,他双手被绳子绑着,与家人见面后抱着母亲痛哭失声。这起绑架案在6个小时后成功侦破,民警抓获了王某、孟某、陈某3名犯罪嫌疑人。回放朋友反目成仇绑他孩子敲诈
嫌疑人王某和小刘的父亲刘先生以前是朋友,对刘先生的经济状况有一定了解,后因故与其反目成仇,因此动了绑架其子索要赎金的念头。
4月23日下午,王某和外甥陈某商量绑架小刘,许诺要到钱后分给陈某,陈某同意参与,并于次日联系同学孟某参与,让孟某买假车牌和头套。4月24日下午5点,孟某带来四副车贴,以遮挡作案车辆的号牌。当天晚上,他把许某某叫到家中,告诉他要绑架刘先生的儿子,索要现金后平分,许某某表示同意。
4月25日约6点,王某开着黑色丰田轿车拉着许某、陈某、孟某到了小刘住的小区附近,安排陈某和孟某负责将他弄上车,得手后许某某开车逃走,三人都表示同意。小刘从小区门口走出,王某让陈某、孟某把小刘骗上车,因周围人太多不便下手,他们没有动手,开车回了家。
之后,4人商量4月29日早上实施绑架并重新分工:王某负责开车,陈某、孟某将小刘骗上车,许某某负责盯梢。绑架后,孟某开车沿104国道往泰安方向走;小刘的父亲刘先生送钱时,许某某开着面包车在后边盯着,到指定地方让刘先生把钱和车留下后离开;其和陈某收钱后,把小刘放到刘先生的车上。按照计划,得款后陈某、孟某、许某某每人分赃20万。
4月26日上午,许某某突然不想干了,他离开后没再与王某等人就绑架一事进行联系。4月28日20时40分许,王某、陈某、孟某驾车来到学校附近,欲趁放学之际绑架小刘,因未发现他,只好开车返回。
4月29日早晨,王某、陈某和孟某开车来到小刘上学的路上,将其拦截,实施了绑架。宣判未阻止同案犯“退出者”照样获刑
10月1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陈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孟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许某某系自首。经查,许某某虽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直至庭审未如实供述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许某某系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许某某虽只参与犯罪预备,未参加之后的绑架行为,但未阻止同案犯实施绑架犯罪,未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规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许某某犯绑架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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